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一般是转让,而不是出让。转让流程如下:
1、签订转让合同;
2、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房屋一并转让;
3、对方支付转让金,己方交付房屋;
4、申报交易价格,缴纳税费;
5、办理过户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转让房产的必须物权登记是么
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登记才产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公示方式,只有公示了才产生物权变更。
若不登记,房屋转让无效,但是房地产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房产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划拨土地可以转移吗?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移。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一、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四、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