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