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年终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通过年度汇算半个各种税前扣除的
5、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使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为享受或者未组合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