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方检验标的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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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则应及时检验。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就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但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买方在检验期间的权力。在这段时间内,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检验,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果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退货。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卖家在买方检验期间内的义务,卖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并在买方要求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处理。
结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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