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办理材料(宝安区):《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办理材料(其他区):《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原单位(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
【法律依据】: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按市、区事权划分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原工作单位以最后缴交社会保险费记录单位为准;第(五)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原办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就业指导培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市、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培训介绍信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共就业指导培训。
第八条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如实填写《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免冠证件照片1张。以下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相应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