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属于临时性用工。它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援助措施,是阶段性、过渡性政策,不同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也没有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锻炼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逐步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稳定就业。
公益性岗位享有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标准确定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120%之间,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补贴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安排,目前我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2000元-2500元。公益性岗位享有休息、休假、产假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