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章》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章,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章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规章的医疗期内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中,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