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女职工产假结束。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女职工工资收入的一至三倍之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工资收入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女职工年度或者季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可计入绩效工资范围的津贴补贴,以及女职工持股、股票期权等收入的总额。另外,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女职工实际收入的20%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上进行缴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同意继续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则本单位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补偿费和社会保险费,则女职工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补偿费和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为女职工产假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