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分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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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离婚时房屋未取得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权利不得滥用、消耗毁损不予补偿。这些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离婚财产分割。
一、民法典中未取得所有权房屋如何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延伸阅读
结语:离婚时涉及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权利不得滥用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按照公平原则给予补偿。同时,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消耗、毁损、灭失的财产不应予以分割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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