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的债务一般有专人负责处理。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4、清缴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所欠税款和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