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也许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
3.有独立要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有独立要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后,假如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要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另行提起诉讼。
4.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
从上述依照撤诉处置的法定情形能够看出,依照撤诉处置实际上是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行为作出的法律推定,由于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时,可理解为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再愿意接受法院对争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