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有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支持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买方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应向双方说明风险,并通知双方可以变更索赔。如果买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索赔可以被驳回。法院说明风险后,原告如变更诉讼请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先依照合同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
一、逾期交房有什么责任
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买方解除合同,卖方赔偿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合同预期违约后果有什么
合同预期违约后果: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和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而减少的财产或者损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3、违约金。双方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4、定金。双方一方支付定金的,适用定金罚款,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