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
交可行性报告(有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运政管理机关受
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将
《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寄送终到地所在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
(二)班车终到地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审批表》后,应在送达之日起40日
内将签注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三)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终到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对于
需要在第三省停靠补充客源的班线,应将经终到省审核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分别寄
送补充客源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四)补充客源省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审批表》及有关资料20日内,将
已签注本省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五)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并汇总所
有资料后,根据线路分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线路报交通部审批。
2、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意见不一致,但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认为仍有必要批准的,应将有关资料一并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3、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批准同意后,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印发批准文件,并报交通部备案。
(六)经批准的省际客运班线,按班次需要,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发给统一
的省际客运线路审批附卡(见附件二)和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三),并将
批准文件和《审批表》的复印件抄送途经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未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