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和主播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因为“竞业限制”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故当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作方式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时,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约定应当无效。
(2)主播/艺人并非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一般仅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从案例来看,有些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法院会认为主播或艺人并不属于这三类人员。
(3)MCN机构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23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涉“竞业限制”属于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主播/艺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