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是属于原合同延续还是未签合同,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是原合同的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规定了用工不签合同二倍工资,但是并没有明确续签合同是否属于不签合同,原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应当有效。另一种观点,也是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都已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终止,继续用工属于新的用工关系,必须重新签订合同,原最高法2001年的司法解释随着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失效,不续签合同应当从应该续签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山东省人大最近通过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中也曾经采纳这一观点,但是在正式发布的时候没有纳入。鉴于上述情况,你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继续用工属于什么,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