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很多人将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相混淆了,认为单位要求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就应当支付保密费。事实上,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也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与绝对权相对应的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
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者同类业务。)
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义务,侧重不能“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