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增值税应税业务发生的时间。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因此,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并按照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货物、服务以及劳务,如果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应当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则应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时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应当在下月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时间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