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决机关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审判决职务上的判决定称为裁定。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适用事项不相同:裁定一般要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的问题,目的旨在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则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
2、两者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实体法;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是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导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上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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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