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经营者自身依法纳税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3.欠税人有合并、及时催报催缴,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
4.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和亏损情况的监管,
严格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无法提供担保的欠缴税款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将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对收入波动较大的行业和地区,要发现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进行重点调查和指导。
5.在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时,将欠税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对长期欠税、屡催不缴、无故拖延不缴的一律从低评定信用等级,并通报有关单位,取消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6.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和《刑法》中关于税收犯罪的相关规定的规定,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
括号开展欠税企业谈话活动。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
1.包括呆帐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和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2.各地国税机关还要把目前已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及时退付给各出口企业,积极促进外贸出口。
3.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向企业发放《限期缴纳通知书》54份,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欠计划,解缴欠缴税款。(6括号限制欠税企业大额资产采购。
4.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除暂缓对医院医务人员和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以外,要逐项落实2003年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特别要对房地产业、汽车生产销售业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加强监督检查。
5.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中明确。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出口退税进度过慢的地方,总局要进行重点督促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