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
特定减免税如下所示:
1、特定减免税是针对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特定企业(主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
2、特征:特定条件下免税;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舶、飞机类8年;机动车辆类6年;其他类5年);
3、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除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免校验有关证件;
4、减免税货物报关除(出口加工区凭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一律审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1)、特定减免税货物可以在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之间进行结转,转出的报出口,转入的报进口;
2)、对于特定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向主管海关备案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凭此审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对于特定用途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办理减免税申请,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对于特定用途的(科教用品)办理减免税申请,教育部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对于特定用途的(残疾人专用品)办理减免税申请,凭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月,实行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制;
7)、再报关时,备案号一栏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8)、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主要是内销、转让、放弃、或者退出境外;
9)、对进入法律程序清算、变卖、拍卖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原进口时未审领许可证件,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国家法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棉交验进口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