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业主们没有参与选择物业公司,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们具有拘束力。
虽然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根据《物业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
根据《物业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所以,即使业主们没有直接参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但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其实有约束力的,其必须履行。
如业主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其行为严重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可以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严重违约为由,请求违约赔偿。
一、物业服务提供规定是什么?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