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紧急避险地处理原则是先避人后避物,减速不转向。通常情况下,如果高速公路上出现了交通事故,车内的人员极有可能会下车避险,或是已经丧失了行动能力,无法移动,那么后方车辆要避开受伤的人员,不要对人员进行二次伤害。
如果车主为了避让他人或者保护自己,不得已才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需要付刑事责任,造成严重损害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