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有三类: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