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的机构,而后者则是非独立的主体,工作范围小且遵循“法无授权则禁止”原则。派出机关的权力范围为代为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相较前者而言,派出机构仅可以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有哪些?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是盛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