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折扣是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归还货款,而给予的优惠,比如:10日内付清货款给予10%的折扣;20日内付清货款给予5%的折扣,属于一种融资行为,行为发生在货物销售之后,所发生的现金折扣之处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先销售后折扣),所以现金折扣不得抵扣增值税
2、商业折扣是由于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的折扣,属于价格上的折扣,所以也叫折扣销售,这种属于价格上的折扣是允许扣除的,但有特别的规定: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