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虽然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贪污罪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2、两者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以后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腐败,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3、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