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都是侵犯公共财产,但侵犯程度不一样,带来的社会危害就不一样。贪污罪侵犯的是非法对公有财产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全部职能,而挪用公款罪只是对公款的占有和运用;第二,两者主观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意向是非法对共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根本不打算归还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意向是合法使用公款以后再归还回去。判定挪用公款是否转变成贪污,要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认定是否意图谋取共有财产;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私吞,盗窃以及骗取等方法将公有财物占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私自决定动用单位公款,即使有欺骗行为,但一般都会在账面上留下借款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