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资料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
2、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
3、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亦负有保管义务。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进行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