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是非本市的户籍,解除劳动合同后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取出来的,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住房公积金能取出来吗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本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
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④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作为非常重要一项业务,很多人都非常的重视。公积金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但是如果是工作离职的原因,需要不是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离职方可申领剩余的公积金金额,否则是不可以的。其他情况,请到公积金办理机构或者其他三方代理平台详细了解清楚。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