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应当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和复印件给最初开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材料真实有效后,会在自提交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提供指定银行的账户。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表》;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总之,住房公积金应当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