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劳动仲裁时,如果申请人是劳动者,且工资条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出示,工资条必须有工章才能有效,否则被申请人可以说是你私自制作的,不予认可其真实性;2、如果工资条没有公章,可以到银行柜台打印工资卡上的工资转账明细,要求显示出工资支付方的账户名称,并由银行窗口盖章,即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3、在劳动关系已确立的前提下,劳动者需要明确自己的工资待遇,劳动者只需要提出主张即可,符合举证倒置的情形,工资表由用人单位提供,无法提供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得后果;
3、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12号)》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12号)》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