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30周年,6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31周年纪念日。《烟草专卖法》的实施为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保障,对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烟草专卖法》大事记1991年6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是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