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离职证明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离职证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内容不得损害员工利益、须双方协商一致等。
劳动法关于离职证明规定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提醒大家,提供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劳动法离职证明的注意事项
劳动法离职证明的注意事项包括:
第一、离职证明内容须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若因离职证明内容导致员工再次事业或者侵犯员工隐私的,公司须要承担违法责任。
第二、在离职证明的内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内容,双方须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为何要给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因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第四、离职证明一定要有员工签收的证据保存,避免今后因劳动者否定用人单位已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三、离职证明的用途
离职证明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劳动者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无劳动纠纷;
3.证明劳动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劳动者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