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时,需注意的四种金即定金、订金、认筹金和诚意金:
1、定金属于保证金;
2、订金属于临时认购协议;
3、认筹金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
4、诚意金即意向金。
一、订约定金成立要件有哪些
约定定金为要式合同,其成立必须书面明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方支付的钱是定金而不是其他。若书写为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其性质一般不能认定为定金。若书写为定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从其约定处理定金的法律关系。定金是实际合同,当事人必须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交付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金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金额的,以实际金额为准。
二、民法典诚意金可以退吗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诚意金是否可以退还,还得看约定的诚意金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的性质:1、如果是定金,在开发商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条件下,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2、但如果是订金的形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预付款在合同中必须约定吗
需要交付预付款的在合同中必须约定,以规避后续风险。预付款是买受人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向出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包括订金、定金、诚意金、认筹金。订金、认购金、诚意金可以退,定金非买受人违约可以退,出卖人违约可以退回双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