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明确禁止在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不得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不得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不得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不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
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