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其次,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此外,实现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一、民法典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②担保财产的集合性。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③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a)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b)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不断地买进卖出)(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1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
二、担保物权可以继承吗
1、由于担保物权对特定标的物所支配的交换价值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并且可以依法转让,所以能够成为继承权的客体而被继承。只是受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限制,担保物权的继承跟其转让一样不能单独进行,而只能依所从属的债权一并继承。
2、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其中,享有抵押权的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当抵押权人死亡后,抵押权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债权的同时,继承抵押权。抵押期满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继承人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被称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被称为留置物。留置权也属于担保物权,其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留置权人就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被继承人继承。当留置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继承债权时,同时继承留置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该继承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