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的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五日内公告决定。
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的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在五日内公告审议结果。
村民小组长因死亡、被判处刑罚、丧失行为能力或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小组长出缺时,由村民小组党组织或村“两委”临时主持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在三十日内及时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