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判刑

律师回答
摘要:银行ATM机前端喊话吓跑了劫匪,抢劫罪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财物。无论是否抢到钱财,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就在此危急时刻,银行ATM机前端突然喊话,“我是丹东监控中心,立即停止抢劫,我们已报警。”蒙面男子顿时惊慌失措起来,放开手臂,将吕女士手中的700元钱夺下后,仓皇夺门而逃,放弃门口停放的助力车,消失在附近的胡同里。据办案民警介绍,当日晚上,某银行丹东分行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正在自助银行大屏前巡查,当发现这一紧急情况后,值班员立即打开IP语音对讲向前端紧急喊话,吓跑了劫匪。
26日下午4点20分,专案组便衣民警在凤城市内一家网吧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庞某的行踪。当增援民警赶到实施抓捕时,庞某正聚精会神地打着网络游戏。经专案组民警审讯,犯罪嫌疑人庞某,26岁,家住吉林省,2012年曾因抢夺他人财物被大连警方查处。其对抢劫一事供认不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抢劫罪。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延伸阅读
结语:警方的及时干预和ATM机前端的喊话,成功阻止了这起抢劫案件的发生。通过视频监控和IP语音对讲的应用,银行监控中心及时发现紧急情况并采取行动,为抢劫的受害者吕女士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同时,警方的迅速反应和专案组的协同行动,最终成功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庞某。这起案件展示了监控技术在犯罪预防和打击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执法机关的专业素养。通过对抢劫罪的法律解释,我们可以看到抢劫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以及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为社会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向潜在犯罪分子发出了明确的警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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