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常态化防控阶段,稍有松懈,都可能会引发局部反弹。特别是随着气温逐渐降低,发生传染性疾病的概率也在增大。在此情况下,我们都要增强大局意识,从不给他人和社会添乱的角度出发,把科学戴口罩、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坚持一米线、勤通风等当成一种自觉,一种习惯,主动做好疫情个人防护。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看到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的重要性。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痛”,把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养成的良好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丢掉。相反,还要继续坚持好。比如,合理安排生活、加强体育锻炼、做到作息规律、增强身体免疫力等。当保持好这些健康生活习惯时,必然会降低传染病的感染风险。自觉遵守防控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若公民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谎报、瞒报行程或者病情,拒不配合隔离、观察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自觉按照各级疫情防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形成“以服从属地管理为荣,以给疫情防控添乱为耻”的共识,坚决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