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随着主货物的税率作价税分离的。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6%,且另外收取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则包装费的价税分离是除以(1+16%);而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10%的低税率(例如:农机整机),则对于另外收取的包装费是除以(1+10%)作价税分离的。另外,销售自产农机整机适用10%的低税率,农机零配件、提供的农机整机维修业务,适用16%的税率,在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中,没有低税率10%的情形。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