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合同是符合法律规章的,根据《民法典》的规章,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该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章:“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章了数据电文是有效的书面形式之一。
合同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民法典》对于要约及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要约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则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的时间;
二是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与上述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相同。
因此,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同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