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封顶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还有一个新条款,即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封顶条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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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离职补偿金的计算取决于员工离职前的工资收水平以及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因此计算的结果与员工劳动合同中未履行完毕的期限长短没有关联关系。有固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唯一区别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会在特定的约定时间到期终止。因而,就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限,有固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存在差异,因此可以认定员工可以获得的离职补偿金与劳动合同的种类没有关联。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于离职补偿金的封顶规定,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在于封顶限额的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新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我们可以确认新法对于补偿金的封顶限额只适用于月工资相对比较高的员工。如果您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您的实际平均工资就作为补偿金计算基数,而且您的服务年限不受十二年的上限限制。
第三,关于您的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而持续有效履行至2011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您在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点分别依照现行法律和《劳动合同法》分为两段来计算。就上海而言,所谓的现行法律和《劳动合同法》在离职补偿金方面的规定差异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1、上海的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高收入员工的离职补偿金没有封顶规定;
2、当员工离职时其整体服务年限扣除整年后的剩余月份不满六个月时,依上海的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不用对该等月数的服务时间支付离职补偿金,而新法规定企业这种情况须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雇佣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直至约定的终止时间,依据现行规定,企业无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除非企业以同等或更高的聘用条件提出与员工续约而被员工拒绝外,其余情况劳动合同即便到期终止企业也需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解除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单位如果单方面的解除合同的,是要依法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自己单方面的要解除合同,单位没有过错,是可以不用支付补偿金的。注意二者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