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汇票追索权期限为六个月。持票人的追索权,从不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持票人的再追索权,从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所以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出票日起的六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被拒绝付款当天起的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自出票之日起三个月解除或被起诉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