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如果发生应缴纳印花税行为时,应按上述规定自行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