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出租可以加计抵减。不动产租赁属于属于现代服务业,根据相关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