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毁坏林木罪一词一般是在林业行政案件出现,在刑法上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体现。
具体的毁林行为在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的具体情况不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定性。
一、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起点: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哪些惩罚
我国刑法未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其惩罚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