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在受理个体诊所申请后及时办理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办理时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公示、现场审查、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医疗机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