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管辖问题

律师回答
摘要: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只要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华侨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国有住所也可受理。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如已有外国法院判决,可申请我国法院承认。
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则如下:
(1)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定居国法院管辖。
(2)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
(3)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延伸阅读
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交叉和冲突,以及各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权限。在涉外婚姻离婚案件中,国际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它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案件,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国际管辖权的确定通常依据国际公约、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婚姻登记地、子女抚养权等。解决此类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国际私法原则,确保公平合理的司法结果。国际合作和协商也是解决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手段,以促进跨国家司法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交叉和冲突,涉及方的国籍、居住地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我国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保中国法院在一方有住所的情况下有管辖权。对于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范畴。当事人可根据我国与相关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国际合作和协商对于解决涉外离婚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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