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矿山开采五证一照如下: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5、矿长资格证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