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
1.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2.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
4.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我市市、区属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条件
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户口本复印首页及本人资料页;本人申办的需携原件核对,单位申办的需单位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
3、职工档案;
4、《职工劳动手册》;
5、在职人员单位还需填写《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批量申请情况表》,并提交其电子版;
6、送审单位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提供原件现场审查)。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流程
1、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2)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批量申请情况表》,在纸质版上加盖公章,电子版提交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
(3)有档案管理权的市属和区属单位,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申请;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市及区属单位(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等)、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向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同)审核;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2、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审核机构审核;
(3)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失业人员或原企业补充有关原始资料。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送审人领回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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